不顧公共安全,中油與消防局打假球!

發佈: People Ι 2024-06-13 Ι 瀏覽: 1212

本報檔案照片/中油大林煉油廠
記者黄世澤/高雄報導
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6日因違規儲放危險物品超過計量195萬倍,遭到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罰款13萬元,引發小港居民恐慌。為此,議員陳麗娜要求消防局提出說明,但消防局的答覆並不明確,對要求改善時間已過卻未對中油依消防法42條規定處份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提出說明!這證明官官相護不顧附近居民安危,有打假球之嫌!

高雄市消防局於5月16日至中油大林廠聯合稽查,連續查獲位置、構造設計及現場製程等存放公共危险物品二類易燃(固體硫磺等物質)及四類燃液體及可燃液體(輕油等物質)合計達管制量1951667.65倍,其製所8處、一般處理所2處及室外儲槽場所7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不合規定,現行法規檢討之場所17處,依法連續裁罰。

5月16日高雄市消防局第八次查獲中油大林煉油廠超量存放危險物品等安全事件,6月6日消防局正式行政裁罰13萬元、裁罰理由是違反消防法第15及公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體製造儲存理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4、、678條規定。

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中油大林廠違法存放超過管制量195萭倍之多,被媒體踢爆後引發小港地區民眾恐慌,高雄市議員陳麗娜認為這是不顧附近居民安危,要求高雄市消防局提出說明,但消防局避重就輕說111年~113年已經二年連續罰款8次,金額合計89萬元,中油大林油廠並未完成改善,消防局並未提出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

對於 113年6月7日 媒體報導中油大林廠案,消防局說明如下:

1、消防機關管理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係 針對場所管理,而非物品管理。而管理主要目的為上開 危險物品均屬易燃、易爆或助燃之物質,處理不慎易致 災,故明定該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規範, 以減少火災發生機率或發生事故時降低其危害性。

2、經查中油大林廠為本局列管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之公共危 險物品場所,本局對於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之公共危險物 品場所,每年至少檢查 1 次,並聯合勞工、環保、經發 及工務等機關共同執行檢查,該工廠 111 年迄今(113 年) 共進行 8 次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檢查,計開立舉發單 8 次, 裁處 89 萬元。(製造場所 28 處,8 處違規;一般處理場 所 2 處,2 處違規;室內儲存場所 2 處、室內儲槽場所 4 處;及室外儲槽場所 10 處,7 處違規)。

3、本局將持續每三個月前往複查追蹤至改善為止,並督促 公共危險物品列管場所(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之保安監 督人落實「消防防災計畫」,依據所訂之場所安全對策, 定期訓練操作人員熟悉標準作業程序及緊急處置措施, 以維護公共安全。

4、另為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防護及應變能力,本局結合 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於 113 年 6 月 6 日、7 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針對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各事業場所辦理 二場講習以強化預防管理機制。

消防局的說明與行動並未依消防42條規最後防線,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而選擇二年連續罰款8次,金額89萬元這樣輕微的處分,對中油來説是「不痛不癢」,難怪中油近二年時間還沒有改善完成,不需檢討嗎?